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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所稱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制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

  •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所稱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制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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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所稱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制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貨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度室)、裝卸貨物設備等)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

    二、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鐵路平交道、隧道及橋樑引道口、消防栓及消防隊應有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五公尺),基地周圍未臨接道路部分應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實體隔音牆。

    四、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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