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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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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壓站


    1.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連接站及管路設施除外。

    2.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但為配合特殊機具需求,經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機關)同意者,其建築物簷高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寬。

    3.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其餘各邊應自境界線設置三公尺以上隔離綠帶。但電路(線)鐵塔(桿)、管路設施、抽水站及環境檢測定相關設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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