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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 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應在 20 公尺以上。
三、 申請基地如以現有巷道連通已開闢寬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者,該現有巷道寬度應在 20 公尺以上,且其長度亦不得大於 10 公尺。
四、 基地內加油(氣)站及其附屬設施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 7 公尺)。其營業站屋(含營業室、油品倉庫、機電室、值夜室、盥洗室)不得超過 150 平方公尺。
五、 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六、 應依加油(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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