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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 (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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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 (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二、 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鐵路平交道、隧道及橋樑引道口、消防栓及消防隊應有 30 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樓(或 14 公尺),基地周圍未臨接道路部分應設置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實體隔音牆。

    四、 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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