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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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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設施


    一、 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三條規定限制。

    二、 計畫內容應經縣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三、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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