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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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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 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應在20 公尺以上。

    三、 申請基地如以現有巷道連通已開闢寬12 公尺以上之道路者,該現有巷道寬度應在 20 公尺以上,且其長度亦不得大於 10 公尺。

    四、 基地內加油(氣)站及其附屬設施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 7 公尺),其營業站屋(含營業室、油品倉庫、機電室、值夜室、盥洗室)不得超過 150 平方公尺。

    五、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六、 應依加油(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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