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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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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且使用土地總面積在零點三公頃以下。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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