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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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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


    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且使用土地總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但因情形特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土地總面積得放寬至一公頃。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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