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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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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1.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十。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五公尺,並以三層為限。但寺廟、教堂、宗祠經本府核准依原合法建築樓地板面積興建者,其高度不受限制。

    2.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3.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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