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
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