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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設施、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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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福利設施、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農業主管機關意見後,並審查核准,且使用土地總面積在零點三公頃以下。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3.社會福利設施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符合面臨八公尺以上道路。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者,得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

    4.幼兒園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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