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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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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農業主管機關意見後,並審查核准,且使用土地總面積在零點三公頃以下。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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