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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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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舍


    1.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十.五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2.與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八公尺。但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者,不在此限。

    3.農業用地已申請建築者,建築主管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該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嗣後分割與否,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4.項次二至項次四合計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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