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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天然氣加(整)壓站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公用事業設施-天然氣加(整)壓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鐵塔(桿)、連接站及管路設施不在此限。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勘定後設置。
五、廢(污)水處理,應取得主管機關排放許可證,且其放流水需符合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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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污水處理或水肥處理場或貯存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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