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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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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一、設置規模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積之限制,但申請基地之面積合計仍不得超過一公頃。

    二、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者,其道路寬度得為六公尺以上。

    三、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如附圖一),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者,其臨接道路之面寬得為六公尺以上(如附圖二)。

    四、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氣)站、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或特種工業區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六、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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