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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輸送管線設施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 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輸送管線設施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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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輸送管線設施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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