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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驗測定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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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驗測定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鐵塔(桿)、連接站及管路設施不在此限。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勘定後設置。

    五、廢(污)水處理,應取得主管機關排放許可證,且其放流水需符合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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