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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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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地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基地境界線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一百公尺以上。

    三、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條規定面積之限制。

    四、申請基地境界線不得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來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一千公尺範圍內,且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位於風景特定區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者,不得影響政府整體開發計畫。

    六、應經地方環保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七、相關設施或使用應自基地四周境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並予以植栽綠化;或於基地周圍設置實體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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