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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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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三、申請基地境界線與加油(氣)站、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藏地區或特種工業區,應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

    四、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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