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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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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如以現有巷道連通已開闢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者,該現有巷道寬度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且其長度亦不得大於十公尺。

    四、申請基地境界線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教會、寺廟、社教康樂機構、體育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五、申請基地境界線與所面臨道路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名勝古蹟、醫院、消防隊、市場及公共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本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等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六、基地內加油(氣)站及其附屬設施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其營業站屋(含營業室、油品倉庫、機電室、值夜室、盥洗室)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七、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八、應依加油(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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