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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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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一、申請基地境界線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三百公尺以上。

    二、位於風景特定區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者,不得影響政府整體開發計畫。

    三、相關設施或使用應自基地四周境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並予以植栽綠化;或於基地周圍設置實體圍牆。

    四、依「嘉義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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