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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驗測定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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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驗測定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縣市政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五、申請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之基地境界線應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設施之距離在五百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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