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資訊
營運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出入交通情況下,得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稚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生活環境衛生品質情況下,距離上開設施得在一百公尺以上。
三、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四、不得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且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區範圍內。 (離島地區除外)
六、應經本府環保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七、相關設施或使用應自基地四週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並予以植栽綠化;或於基地周圍設置實體圍牆。
-
商品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