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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政府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三百公尺以上。
三、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要點第六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四、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範圍內。
六、申請基地應自現有巷道或計畫道路退縮五公尺以上並自四周境界線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且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並以六公尺間隔種植一株喬木。但因建築規劃配置無法辦理者,得於符合法定應種植喬木數量規定時,酌予調整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