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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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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之基本設施(地下儲油槽、流量式加油機及營業站屋)、危險物品儲藏地區、甲種工業區或特種工業區之距離應在一百公尺以上。但申請基地與加油站間夾雜已開闢完成且寬度大於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及溝渠,申請基地外緣與加油站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含道路、溝渠)。

    四、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五公尺)。

    五、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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