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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變電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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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變電所外)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電線、鐵塔(如電力、電信設施等)、鐵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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