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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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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外緣與其他加油(氣)站、都市計畫住宅區、政府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一百公尺以上。但申請基地與該等設施間夾雜已開闢完成且寬度大於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及溝渠,其申請基地外緣與該等設施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含道路、溝渠)。

    四、基地內加油(氣)站及其附屬設施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其營業站屋(含營業室、油品倉庫、機電室、值夜室、盥洗室)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五、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六、應依加油(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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