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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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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鐵路平交道、隧 道及橋樑引道口、消防栓及消防隊應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 (或一○五公尺);設置規模依各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要點第六點規定面 積之限制。

    四、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五、申請基地應自現有巷道或計畫道路退縮六公尺以上並自四周境界線 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並以六公尺間隔種植一株喬木。但因建築規 劃配置無法辦理者,得於符合法定應種植喬木數量規定時,酌予調 整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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