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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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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1、申請基地應 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

    2、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鐵路平交道、隧道及橋樑引道口、消防栓及消防隊應有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3、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基地周圍未臨接道路部分應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實體隔音牆。

    4、山坡地地區其基地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5、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治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貨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度室)、裝卸貨物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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