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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公用事業設-廢(污)水處理設施
1、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自來水供應相關設施(如加壓站、抽水站、取口水、水井、廢水池、配水池)設施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除外。
2、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 備等)。
3、煤氣、天然氣加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訂後設置。
4、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除上述規定外,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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