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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在不影響出入交通情況下,得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在不影響生活環境衛生品質情況下,距離上開設施得在一百公尺以上。
距離之度量,以現有設施基地或計畫設施範圍線與申請基地線間之距離。
三、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四、不得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或飲用水之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五、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區範圍內。
六、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七、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八、相關設施或使用應自基地四週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並予以植栽綠化;或於基地周圍設置實體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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