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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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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6 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連接站及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但取得軍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煤氣、天然氣加壓整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五、設置面積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性質及實際需要核准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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