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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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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如以現有巷道連通已開闢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者,該現有巷道寬度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且其長度亦不得大於十公尺。

    四、基地內加油(氣)站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其營業站屋(含營業室、油品倉庫、機電室、值夜室、盥洗室)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五、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上。

    六、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教會、寺廟、社教康樂機構、體育場所應在二十公尺以上;距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特種工業區、醫院、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一百公尺以上。距離之度量,以現有設施基地或計畫設施範圍線與申請基地線間之距離。

    七、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八、地下儲油槽儲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

    九、應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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