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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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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8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800平方公尺者,其道路寬度得為6公尺以上。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不得小於8公尺。

    三、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特種工業區,應有100公尺以上距離。距離之度量,以現有設施基地或計畫設施範圍線與申請基地線間之距離。

    四、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10.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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