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資訊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出入交通情況下,得面臨 6 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遊憩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 300 公尺以上。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生活環境衛生品質情況下,距離上開設施得在 100 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外緣與幼稚園、托兒所之距離應在 500 公尺以上。
四、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審查規範第七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五、應經本市環境保護局審查同意。
六、營建剩餘土石方堆置場申請基地之出入口應設置洗車設備及污染防治措施。
-
商品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