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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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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 8 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800 平方公尺者,其道路寬度得為 6 公尺以上。

    二、申請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 8 公尺。

    三、申請基地外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應有200 公尺以上距離。

    四、申請基地外緣與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應有 50 公尺以上距離。

    五、申請基地外緣與同側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等之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之距離在 250 公尺內者,應經本府交通處審查同意。

    六、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3 層樓(或 10.5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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