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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訓練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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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駕駛訓練場


    一、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申請基地應面臨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申請基地供小型車停放者,應面臨 6 公尺以上之道路;大型車停放者,應面臨 10 公尺以上之道路。小自客車之汽車駕駛訓練場基地應面臨 6 公尺以上之道路;大客貨車或聯結車之汽車駕駛訓練場基地應面臨 10 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以上申請基地,其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三、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鐵路平交道、隧道及橋樑引道口及申請基地外緣與鄰近住宅區,應有 30 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申請基地外緣與鄰近學校、醫院等應有 50 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申請基地外緣與幼稚園、托兒所應有 100 公尺以上之距離。

    六、申請基地外緣與同側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等之交流道匝道漸變段出入口端點之距離在 500 公尺以內者,應經本府交通處審查同意。

    七、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3 層樓(或 10.5 公尺),基地周圍未臨接道路部分應設置高度 2 公尺以上之綠籬。

    八、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5 。

    前項所稱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治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貨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度室)及裝卸貨物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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