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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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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出入交通情況下,得面臨 6 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遊憩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 300 公尺以上。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生活環境衛生品質情況下,距離上開設施得在 100 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外緣與幼稚園、托兒所之距離應在500 公尺以上。

    四、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審查規範第七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五、應經本市環境保護局審查同意。

    六、土石方堆置場申請基地之出入口應設置洗車設備及污染防治措施。

    七、請依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第 21 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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