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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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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 6 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連接站及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

    三、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始得設置。

    四、請依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第44、45、46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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