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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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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一、僅限一般廢棄物貯存設施。

    二、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三、申請基地外緣與鄰近都市計畫住宅區、區域計畫鄉村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稚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一百公尺以上。

    四、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要點第七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五、不得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且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六、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區範圍內。

    七、不得影響生態環境及水土保持。

    八、各項回收物回收、貯存方法及設施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九、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依農業單位規定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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