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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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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連接站、管線設施及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施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依相關規定申請設置。

    五、川流式水力發電設備之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要點第七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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