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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臨時性遊憩設施及露營所需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基地內並應設置適當停車空間,面前道路寬度不符者,得自建築線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 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但經本府觀光旅遊局核准之風景特定區臨時性遊憩設施,不在此限。
二、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原地貌,且非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砍伐原有胸徑十公分以上之林木;如需挖填土,採自然邊坡設計者,應植生綠化,且邊坡高差不得超過二公尺,其邊坡垂直與水平之比不得小於一比二;採擋土牆等水土保持設施設計者,邊坡高差不得超過三公尺。
三、供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使用之面積(以下簡稱使用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建築物構造以木竹造 ,磚石造、玻璃纖維補強塑膠構造及金屬架構式構造為限,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使用總面積之百分之五,且地面不透水性舖面面積(含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使用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臨時性之建築物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平方公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具公有、公用性質之設施,不在此限。
四、申請基地應取得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設置或同意免設置廢棄物儲存、處理設施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基地內供飲用之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其排放系統應接通至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共水域,如經排放於飲 用水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者,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或經該局同意免設置。
六、如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以內者,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及水源水質保護區公告事項辦理。
七、依本要點申請使用之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不得設置機械遊樂設施。
八、申請基地面積得不受本要點第七點規定之限制。但最大面積仍不得超過一公頃。
九、不得影響生態資源、水土保持及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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