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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 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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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1.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2.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3.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應由本府會同有關機關、單位會勘、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得准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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