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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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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1.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2.申請基地臨接道路之連續長度(或最小基地寬度)應為二十公尺以上。

    3.提送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核可。

    4.申請基地如以現有巷道連通已開闢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者,該現有巷道實際可通行寬度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且其長度並不得大於十公尺。

    5.申請基地內加油(氣)站及其附屬設施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及七公尺,其營業室、油品倉庫、機電室、值夜室、盥洗室等營業站屋,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但申請基地內合併申請加油站及加氣站者,其營業站屋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6.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7.其他核准條件,應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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