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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祠及宗教建築-宗祠(祠堂、家廟)

  • 宗祠及宗教建築-宗祠(祠堂、家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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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祠及宗教建築-宗祠(祠堂、家廟)


    新申請設立者: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其主要出入口與各級公私立學校主要出入口之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與圖書館、醫院、警察局及消防局暨所屬單位之等主要出入口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三、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似建築物須自基地外緣退縮十公尺以上始得建築,且申請設置之基地及基地範圍內之建築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關之其他使用,其建築物之第一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四、基地範圍以維持百分之八○以上原地貌為原則。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酌予放寬。

    五、基地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六、建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七、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 不在此限。

    既有合法者: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工務局會同民政、交通、環保 、都市發展、消防等機關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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