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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鐵路客貨站及鐵路用地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公用事業設施-鐵路客貨站及鐵路用地
一、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二、建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 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四、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六○以上之原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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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驗測定相關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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