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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無線電或電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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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無線電或電視設施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無人駐守之發射站得不受面前道路寬度之限制。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四、須維持百分之六○以上之原地貌。

    五、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六、基地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七、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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