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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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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一、汽車運輸業所使用之客貨車其停車場(站)及其附屬設施應面臨道路寬度依下列分類留設,並自面臨道路境界線退縮達十二公尺以上(含面臨道路寬度)

    (一)提供小客(貨)車使用者,應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並連結至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該連結道路之寬度應為六公尺以上。

    (二)提供大客(貨)車使用者應面臨八公尺以上道路並連結至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其連結道路之寬度應為八公尺以上。

    (三)提供連結車使用者,應面臨十公尺以上道路並連結至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該連結道路之寬度應為十公尺以上。

    (四)客(貨)站使用者,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

    二、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道路交岔分叉路口、圓環、平交道、消防隊、公共消防栓、公共汽車、公路客車設站處及加油站應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距學校、戲院門前兩側應有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及其附近之道路,不能順利通行車輛者。

    三、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基地周圍未臨接道路部分應留設三公尺隔離綠帶。

    四、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五、其設置面積以一點五公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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