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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社會福利設施-其他公益性社會福利機構
一、須為已立案之財團法人始得申請設置,但屬公設民營機構者或兒童福利機構及兒童托育中心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經交通、消防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動線、會車安全及救災避難者,不在此限。
三、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四、基地範圍內須維持百分之六○以上之原地貌。
五、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福利工場或商店,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且限於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六、老人福利機構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必要之設施。
七、基地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八、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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