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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液化石油 氣汽車加氣站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二、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之距離應在十五公尺以上。
三、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各級公私立學校出入口(含大門、側門)之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入口(含大門、側門)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 上。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未達一○○公尺及捷運站通風口之距離未達五○公尺者,應研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四、設置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心等應在一○○公尺以上。
五、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設置。
六、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效寬度,應在三.五公尺以上,車輛出入口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七、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用騎樓用地(包括無遮簷人行道)或人行道;加油車道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八、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九、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應在四公尺以上。
十、加油(氣)站儲油(氣)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十一、設置地點臨接道路同側五○○公尺範圍內,不得重複設置
十二、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一五○○平方公尺。
十三、應辦理社區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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