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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捷運場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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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對都市交通、環境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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